[隋王朝历史讲坛]15.儒家化的隋朝法律 02-文本歌词

[隋王朝历史讲坛]15.儒家化的隋朝法律 02-文本歌词

发行日期:

本字幕由TME AI技术生成

开皇律改北齐律重罪十条为十恶之条

使之成为镇压被剥削者的法律依据

十恶是指谋反

谋大逆 谋叛

恶逆 不道

大不敬 不孝

不睦 不义

内乱十种最严重的犯罪行为

他直接危害封建皇权

违反封建礼教

被视为是封建法律首要打击的对象

开皇律将反逆

大逆判降改为谋反

谋大逆 谋叛

强调将此类犯罪扼杀于谋划阶段

又增加了不睦一罪

使十种罪名定型化

并正式以十恶概称

自从开皇律创设十恶制度以后

历代封建王朝均予以承袭

将其作为封建法典中的一项重要的核心内容

成为有效维护封建统治的有力武器

十恶制度从隋初确立

到清末修订大清新刑律时正式废除

在我国历史上存在了一千三百余年

对我国封建社会的长期延续力起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开皇律还通过议简塾当制度

为有罪的贵族

官僚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特权

亦是指八亿急对亲故

贤能 功贵

勤兵八种人犯罪

必须按特别审判程序认定

并依法减免处罚

检视对八邑人员和七品以上官员犯罪

比照常人检疫等处罚

孰是指九品以上官员犯罪

允许以同赎罪

每等刑法有固定的赎同数额

当是官当

官员犯罪之图形流行者可以以官当图或以官当流

就是以官品折抵图流刑法

开皇律的意减赎当制度是融汇了魏晋的八亿

南北朝的官当

听赎制度

再加上自己所创设的立简之制而成的

这些规定赋予贵族官员更广泛的法律特权

使之得以系统而稳定的司法保障

同时也使贵族官员享有的法律特权固定化

法律化

制定了法律

就要确保执行

所以隋朝同样建立了相应的司法制度

隋朝中央司法机构以大理寺为最高审判机关

御史台主监察之职

督关省为最高司法行政机关

一般由专司监察职责和法律监督职责的御史对于违法犯罪的各级官吏进行纠局

地方司法机构仍由州县行政机关建立司法审判

同时设立一些司法左例

名称与护曹参军

法曹参军等

在实施监察纠举的监察官之外

地方行政长官对于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官民犯罪行为承担监管和提起诉讼的责任

地方各类诉讼案件

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官府提起诉讼

首先向州县基层司法机构提起

在地方机构不受理的情况下

可逐级向上级机构提起

直到京城向中央司法机构和向皇帝提起

各级司法机关在受理诉讼案件时

实施考训的方式

但有严格的规定

隋朝规定了严格的死刑判决审核程序

死刑案件人命关天

必须实施最严格的判决审核程序

死刑案件判决后

虚报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复核

并最终由皇帝亲自批准后方可执行

五九二年

隋文帝发布诏令

所有死刑案件均报请大理寺复核

并由督关省上奏皇帝批准

五九五年又进一步严格程序

对于死刑案件的执行

必须上奏皇帝三次方可未知

为了使法律得以有效贯彻和实施

隋文帝整顿吏制

任用了一批执掌司法审判和监察的官吏

要求他们在审断案件以法律规定为依据

这些严格执法的官吏秉公办事

甚至能够针对皇帝的错误意见据理力争

如赵绰

柳玉等

对那些官吏玩忽职守

越归违法

甚至收受贿赂的执法人员

隋文帝采纳法家重刑治利

严行止坚原则

派人专门暗访巡查

一旦发现官吏收受贿赂

无论情节如何

数量多少

一律处斩刑

为了打击包括强盗

抢劫等财产犯罪

隋文帝鼓励民众告发财产犯罪

并规定对于告发之人

将赏给所没收的罪犯家庭财产

隋文帝为隋唐时期封建法律的成熟化做出了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