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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皇律改北齐律重罪十条为十恶之条
使之成为镇压被剥削者的法律依据
十恶是指谋反
谋大逆 谋叛
恶逆 不道
大不敬 不孝
不睦 不义
内乱十种最严重的犯罪行为
他直接危害封建皇权
违反封建礼教
被视为是封建法律首要打击的对象
开皇律将反逆
大逆判降改为谋反
谋大逆 谋叛
强调将此类犯罪扼杀于谋划阶段
又增加了不睦一罪
使十种罪名定型化
并正式以十恶概称
自从开皇律创设十恶制度以后
历代封建王朝均予以承袭
将其作为封建法典中的一项重要的核心内容
成为有效维护封建统治的有力武器
十恶制度从隋初确立
到清末修订大清新刑律时正式废除
在我国历史上存在了一千三百余年
对我国封建社会的长期延续力起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开皇律还通过议简塾当制度
为有罪的贵族
官僚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特权
亦是指八亿急对亲故
贤能 功贵
勤兵八种人犯罪
必须按特别审判程序认定
并依法减免处罚
检视对八邑人员和七品以上官员犯罪
比照常人检疫等处罚
孰是指九品以上官员犯罪
允许以同赎罪
每等刑法有固定的赎同数额
当是官当
官员犯罪之图形流行者可以以官当图或以官当流
就是以官品折抵图流刑法
开皇律的意减赎当制度是融汇了魏晋的八亿
南北朝的官当
听赎制度
再加上自己所创设的立简之制而成的
这些规定赋予贵族官员更广泛的法律特权
使之得以系统而稳定的司法保障
同时也使贵族官员享有的法律特权固定化
法律化
制定了法律
就要确保执行
所以隋朝同样建立了相应的司法制度
隋朝中央司法机构以大理寺为最高审判机关
御史台主监察之职
督关省为最高司法行政机关
一般由专司监察职责和法律监督职责的御史对于违法犯罪的各级官吏进行纠局
地方司法机构仍由州县行政机关建立司法审判
同时设立一些司法左例
名称与护曹参军
法曹参军等
在实施监察纠举的监察官之外
地方行政长官对于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官民犯罪行为承担监管和提起诉讼的责任
地方各类诉讼案件
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官府提起诉讼
首先向州县基层司法机构提起
在地方机构不受理的情况下
可逐级向上级机构提起
直到京城向中央司法机构和向皇帝提起
各级司法机关在受理诉讼案件时
实施考训的方式
但有严格的规定
隋朝规定了严格的死刑判决审核程序
死刑案件人命关天
必须实施最严格的判决审核程序
死刑案件判决后
虚报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复核
并最终由皇帝亲自批准后方可执行
五九二年
隋文帝发布诏令
所有死刑案件均报请大理寺复核
并由督关省上奏皇帝批准
五九五年又进一步严格程序
对于死刑案件的执行
必须上奏皇帝三次方可未知
为了使法律得以有效贯彻和实施
隋文帝整顿吏制
任用了一批执掌司法审判和监察的官吏
要求他们在审断案件以法律规定为依据
这些严格执法的官吏秉公办事
甚至能够针对皇帝的错误意见据理力争
如赵绰
柳玉等
对那些官吏玩忽职守
越归违法
甚至收受贿赂的执法人员
隋文帝采纳法家重刑治利
严行止坚原则
派人专门暗访巡查
一旦发现官吏收受贿赂
无论情节如何
数量多少
一律处斩刑
为了打击包括强盗
抢劫等财产犯罪
隋文帝鼓励民众告发财产犯罪
并规定对于告发之人
将赏给所没收的罪犯家庭财产
隋文帝为隋唐时期封建法律的成熟化做出了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