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03虚增环节赚取转租差价如何定性-文本歌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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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字幕由TME AI技术生成

大家好

今天我们将开启一个全新的系列

以案名记事法

本系列的所有案例均来自中国纪检监察报

欢迎大家收听

今天我与大家分享的主题是

虚增环节赚取转租差价如何定性

实践中

有的国家工作人员以看似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掩盖非法牟利目的

在具体认定时

要透过现象看本质

剥离其市场交易行为的外衣

还原其最终获利性依赖公权力的本质

有这样一起案例

假为某自属国有独资公司a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

二零一九年二月

为适应业务拓展需要

a公司党委会经研究决定在该市核心区租赁一处场地进行品牌宣传

并将租赁事项交由甲具体负责

甲按照要求

在指定区域内很快物色到合适场所

经过市场调查后

发现符合要求的场所每月租金为五万元

二零一九年二月

他先以其妻兄乙的名义与业主李某签订租赁合同

约定每月租金五万元

租期五年

同月

甲让乙冒充业主与a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约定租金每月九万元

租期五年

二零二二年五月

a公司接受市委巡查

甲担心转租赚取差价的事情败露

不敢继续收取租金差价

于是让乙告知李某

每月租金调整为九万元

李某未持异议

并开始按每月九万元的标准收取租金

二零二三年四月

甲被市纪委

监委立案审查调查

a公司亦提前解除了租赁合同

经统计

甲从二零一九年二月到二零二二年四月

赚取租金差价共计一百五十六万六万元

二零二二年五月至二零二三年七月涉及的公司多支付给业主李某的租金差价共计六十万元

对于甲行为的定性

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

甲利用职务便利

将自己租赁的场所转租给a公司以赚取差价

属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盈利性活动

应当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

第二种观点认为

甲在履职过程中虚增交易环节

赚取租金差价一百五十六万元的行为应认定为贪污罪

但甲因担心被查处而主动放弃继续收取租金差价

属于犯罪中止

且甲主动放弃后续的租金差价

主观上已不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

不宜将之后公司多支付给业主李某的六十万元纳入甲的贪污数额

但可作为不当得利

由a公司向李某追回

第三种观点认为

甲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犯罪数额为两百一十六万元

对于后续租金差价六十万元

仍应计入甲的贪污数额

并应向李某追回

本案中

笔泽赞同第三种观点

理由如下

首先

甲先租赁李某场所

后转租给a公司

并非正常的市场经济行为

而是处心积虑侵占公款行为

正常的房屋租赁应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合议的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

一承租人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应当经出租人同意

同时

该法第五百条已明确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造成对方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很明显

甲的转租行为不但不符合上述法律要件

而且与履行公职产生严重的利益冲突

甲作为国有公司开拓业务

租赁场地的负责人

在遵循市场规律的前提下

最大限度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以其履职的应有义务

然而

甲经过市场调查后

发现符合a公司要求的场所每月租金为五万元时

其不是积极的进行价格协商

以最大限度节约公司经营成本而

而是采取隐名租赁在前

大幅提高转租价格在后

利用自己负责该项事务的职务便利

虚增租赁环节

侵占转租差为假的行为

属于典型的在国有企业经营过程中虚增交易环节

侵占中间利益的贪污行为

已经超出了一般民事侵权和廉洁纪律的规制范畴

嗯 其次

甲因害怕被查处而将租金差价让渡给李某的行为

不构成刑法上的犯罪中止

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犯罪中旨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根据刑法理论

犯罪中旨可分为犯罪行为未实行终了的终旨和犯罪行为已实行终了的终止

对于前者

在犯罪行为未实行终了

只要不继续实施就不会发生犯罪结果时

终止行为表现为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行为

而后者是在犯罪行为已经实行终了

不采取有效措施就会发生犯罪结果时

采取积极措施

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本案中

甲在负责a公司租赁场地的过程中

丧失虚增交易环节的手段

持续非法占有租金差价的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

其犯罪行为属于已经实施终了

且已既遂

丧失了构成犯罪中止的前提条件

即便此时甲采取积极措施

防止犯罪结果继续扩大

也仅是犯罪行为的停止

而不能评价为犯罪终止

实际上

甲为了隐瞒自己的贪污行为

不但未向a公司主动坦白租金差价这一事实

而且将错就错

在缺乏合理理由的前提下

将业主李某的实收金额从每月五万元直接提高到九万元

并未有效阻止公共财产损失这一犯罪结果的继续发生和扩大

显然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

最后

甲看似自己放弃了对后续租金差价的占有

但并未形成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的中断

不影响对贪污罪的认定

我国刑法对贪污罪保护法益的界定

既包含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也包括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所以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贪污罪应有的主观要素

所谓非法

既包括使行为人自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也包括非法使第三者占有为目的

本案中

贾英担心自己的贪污行为败露

在a公司接受市委巡查后

不敢继续将租金差价据为己有

同时采取大幅提高李某租金收入的方式

避免其将实际的租金收入情况和盘托出

表面上看

甲虽然不再继续占有租金差价

似乎不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但实际上

甲是想通过将非法利益让渡给李某

以实现掩盖自己犯罪事实的目的

甲对租金差价

或者说对租金差价所形成的财产性利益并未放弃

而是通过发掘其交换价值

从直接占有变为了间接占有

所以

甲对租金差价的占有

不仅给予自己实际占有的一百五十六万元

也包括虽为李某占有

但实则为自己利益所记的六十万元

综上所述

甲利用职务便利

通过虚增交易环节侵占公款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贪污罪

贪污数额为两百一十六万元

今天与大家分享的主题就到这

欢迎下次收听

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