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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
监事 经理
第五十九条
董事 监事
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
忠实履行职务
维护公司利益
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董事 监事
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六十条
董事是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董事
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董事
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六十一条
董事
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
或者从事所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
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
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六十二条
董事 监事
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
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六十三条
董事 监事
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节国有独资公司
第六十四条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
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
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
第六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本法制定
或者由董事会制定
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批准
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但公司的合并
分立 解散
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
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
第六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
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
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二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
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十八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
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规定行使职权
董事会每届任期为三年
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质九人
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按照董事会的任期委派或者更换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可以是需要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
副董事长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从董事会成员中职定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
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使职权
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
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第七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
副董事长
董事 经理
未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
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第七十一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办理审批和财产权转移手续
第七十二条
经营管理制度健全
经营状况较好的大型的国有独资公公司
可以由国务院授权行使资产所有者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