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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召集

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

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被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发行无权记名股票的

应当于会议召开四十五日以前就钱款事项作出公告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的

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

只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

所持每一股份有意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

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决议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零七条

修改公司章程

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零八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

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

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一百零九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东大会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

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三节董事会

经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

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一

负则召集股东大会

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制定公司的利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拟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拟定公司增并

分立

解散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根据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

决定其报酬事项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可以设副董事长一至二人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

主持董事会会议

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签署公司股票

公司债券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

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行其职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