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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

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

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

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三分之一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

由公司章程规定

召开董事会会议

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涉经理

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拟织实司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提醒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

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

不设立董事会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应当参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由公司章程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