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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
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
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
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三分之一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
由公司章程规定
召开董事会会议
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涉经理
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
拟织实司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二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四
提醒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
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
不设立董事会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应当参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由公司章程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