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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
设立监事会
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晓的
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董事
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监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董事
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视
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五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
福利
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
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应当事先听取公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
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五十六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
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
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监事
经理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犯有贪污贿赂
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
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
并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
委派董事
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
该选举
委派爱或者聘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