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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

设立监事会

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晓的

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董事

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监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董事

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视

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五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

福利

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

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应当事先听取公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

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五十六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

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

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监事

经理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因犯有贪污贿赂

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

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

并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

委派董事

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

该选举

委派爱或者聘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