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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

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

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二次会议

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由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

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记录的

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

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根据需要

可以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

福利

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

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

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也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

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

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

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

忠实履行职务

忠护公司利益

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本法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三条有关不得担任董事

经理的规定

以及董事

经理义务

责任的规定

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

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