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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
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分立 合并
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条
公司可以修改章程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
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四十四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
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
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者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可以设副董事长一至二人
董事长
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
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
拟定公司合并
分立
变更公司形式
解散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
根据据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
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