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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股东的全部出资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

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

公司章程

验资证明等文件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

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本法规定条条件的

予以登记

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

不予登记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

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

非专利技术

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锁定价额的

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阿额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

应当就所设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

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

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公司名称

公司登记日期

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制备股东名册

记载下列事项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股东的出资额

出资证明书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