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字幕由TME AI技术生成
第二十七条
股东的全部出资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
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
公司章程
验资证明等文件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
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本法规定条条件的
予以登记
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
不予登记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
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
非专利技术
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锁定价额的
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阿额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
应当就所设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
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
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公司名称
二
公司登记日期
三
公司注册资本
四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制备股东名册
记载下列事项
一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
股东的出资额
三
出资证明书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