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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

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

并报送下列主要文件

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

二 公司章程

经营估算书

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招股说明书

代收股款银行的名名称及地址

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发起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第八十五条

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境外公开募集股份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作出特别规定

第八十六条

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募股申请予以批准

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募股申请不予批准

对已作出的批准如发现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应予撤销

尚未募集股份的停止募集

已经募集的

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第八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

并载明下列事项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

认股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