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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
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
并报送下列主要文件
一
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
二 公司章程
三
经营估算书
五
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五
招股说明书
六
代收股款银行的名名称及地址
七
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发起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第八十五条
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境外公开募集股份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作出特别规定
第八十六条
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募股申请予以批准
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募股申请不予批准
对已作出的批准如发现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应予撤销
尚未募集股份的停止募集
已经募集的
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第八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
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
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
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
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五
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
认股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