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字幕由TME AI技术生成

第二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以商品经营为主的公司

人民币五十万元

以商品批售为主的公司

人民币五十万元

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

人民币五十万元

科技开发咨询服务进公司

人民币十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锁定限额的

有法律

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也可以用实物

工业产权

非专利技术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实物

工业产权

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

核实财产

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工业产权

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

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

以实物工业产权

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

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

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

并出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