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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三
以商品经营为主的公司
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
以商品批售为主的公司
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
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
人民币五十万元
四
科技开发咨询服务进公司
人民币十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锁定限额的
有法律
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也可以用实物
工业产权
非专利技术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实物
工业产权
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
核实财产
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工业产权
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
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
以实物工业产权
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
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
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
并出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