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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贱民
清朝人公正的特征大致有两点
一
是否依附他人
二
是否自食其力
弃子因取悦他人得食
需揣摩观众的好恶
人们认为这是下贱的行业
他们虽然也卖力流汗
但得到的报酬带有观众的犒赏
玩弄的意味
不算真正的自食其力
马头苦力虽听人使唤
但来去自由
有选择雇主的权利
靠流淌的每一滴汗谋生
所以苦力是良民
可是社会是复杂的
三百六十行
各行有各行的实际情况
而清朝人对剑只有原则性的观念
缺乏明确的标准
这也体现了中国传统社会的一个特点
少实则性概念
少实操性标准
比如主仆
良贱等关系
并没有整齐划一的硬性标准
含魂不清
卖身为奴的家仆
大家都认为是贱民
那么依附性服役的玷护
给官员安迁马后效劳的长遂
或者是留荡谋生的游民
算不算贱民呢
妓女和乞丐
大家也公认是贱民
那么敲花鼓卖唱的歌女
居武定所游村串巷的泥瓦匠算不算贱民呢
那么给官府短期服役的差役
大户人家放出的奴仆等群体
算不算贱民呢
中华帝国地域辽阔
实际情况也不能一概而论
各地存在名同实异
名义失同的群体
比如同为地堡
在甲地是听候官府吆喝
协助缉拿盗匪
维持治安的角系
类同于差役
在乙地呢
则是纯粹的协调官府与居民的关系
督促邻居缴纳钱粮的中间角色
而在丙地
甚至可能是百姓举推秀才
举人等乡绅出任地保
作为自己的代言人
因此呢
甲地对地保的限制政策不能照搬到乙地
如果实施于丙地
那更是会出大问题
其次
每个人的职业状态往往因为个人际遇
地区差异
偶然事件等原因变化多端
身份关系是维持传统中国社会秩序的重要因素
但中国人身份的世袭性不强
社会流动度高
全社会是鼓励人们通过努力奋斗改变自己的阶层
甚至是鼓励建民自新
重新择业
那么
中途自新或者是从良而更换职业的贱民
他们的子孙算不算良民呢
长江上游有纤夫
浙江水乡有舵户
广东沿海有船户
他们都是地域性的职业群体
他们的良剑如何认定
再比如
一个良家少年因为一失足
或者是单纯的因为贫困无益
短时间内从事阉机
鼓吹等职业
能否认定是少年及其子孙都是贱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