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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讲解除建疾
开祸为粮
百姓活的自由些
是雍正考虑的一大问题
在他看来
解奴为民
天地为之狼清
随着社会的发展
人们的封建隶属关系有所削弱
建民的雏疾与这一历史趋势相一致
于是雍正正式实行了解放建民
恢复自由这一开明之举
中国古代号称士农工商
四民平等
但社会上的四民之外
别有贱民及地位特别低微的群落
他们或因民族异同
或受政治迫害
或因社会上莫名其妙的讥习
被列入见忌
终生不许脱离
也不容许和正常人通婚
不允许参加科举
只能从事一般人不愿从事的行当
还不能自由改变身份
解放贱民虽是仁政
但在实施之前
往往也不会有太多人去提到它
好像这是一个不存在的族类
因为贱民只是一个少数弱势的边缘群体
一即为一个偏于沉默的群体
他们的苦难没有表达的渠道
一般人也不会去理会
这就是他们的生活很少见诸史籍的原因
他们是被侮辱和轻蔑的一群人
也是被遗忘的一群人
雍正对部分贱民开或其舰级
编为民籍
尽管其局限性很大
但毕竟是一项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措施
清代虽然已经进入封建社会晚期
但是却存在着大量的奴隶制残余
主要表现为三部分人
一是奴婢
其数量是相当大的
清兵入关时
满足社会已拥有奴隶两百万甚至两百万以上
二是店铺
三是雇工人
这三类人同属贱民等级
政治上受到歧视
人身受到束缚
但是这三类人的法律地位又不完全相同
奴婢的社会地位最低
他们是最低的贱民等地
他们不能与良民通婚
他们的子女也是贱民
他们没有独立的人格
没有人身自由
而隶属于主人店铺亦属于贱民等级
他们和主人存在着人身隶属关系
他们的子弟不能应试出世
生活上也有严格的等级规定
如服饰
鞋饰都要明显的标志
属于贱民等级
他们和奴婢属于同一等级的不同等地
但也有所不同
店铺为主人服役是按条文规定
而不是如奴婢是无条件的
店铺的人身只是部分隶属主人
店铺有自己的家庭
经济生活等
而越民
盖户
智户等虽无固定主人
但其法律上的地位也基本和店铺相同
故宫人在契约规定的期间内
和主人存在着人身隶属关系
和其他人仍属凡人关系
契约结束
和原主人的隶属关系也结束
确切来说
故宫人应属于良民与贱民之间的一个等地
雍正期间所开户的贱民基本上属于第二类
即店铺
越民
概户这一类
雍正年间对第二类贱民采取货贱为良的政策
其主要原因是一
自康熙中期以后
商品经济的发展导致店铺制度逐渐衰落
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影响下
清代的地租主要采取实物额租
有些地方甚至出现货币地租
地主日夜和生产相脱离
不再过问生产
对佃农的约束力也越来越小
另一方面
佃农生产的积极性有一定的提高
在商品经济比较发展的某些地区
一些致富了的佃农要求改变为人一时的地位
并使他们有条件改变地位
也就是指有钱赎身
就是店铺为地主服役
也从无报酬到有报酬
从给工时到给工钱
反映了商品经济对店铺制的冲击
二是奴仆的不断反抗
奴仆在主人的残酷剥削与奴役下
过着近似奴隶的生活
他们实在无法生活
就只好逃亡
清初以来
广大的奴婢店铺曾不断的掀起反抗斗争
其斗争的目标也十分明确
也就是脱离剑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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