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字幕由TME AI技术生成
thethe
十一月二十七日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宋宇明故意伤害案一审公开宣判
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宋宇明有期徒刑五年
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同时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臣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
二零二三年九月六日十六时许
宋宇明在长沙市岳麓区博才梅溪湖小学四年级某班教室内开展课后服务期间
在多次制止
管束学生宣导无效后
将半截三角尺扔向一吵道学生
砸中该生前座刘某臣额部
致刘某臣重伤九级伤残
后学校与刘某臣的父母就治疗
赔偿费用等达成一致
并已履行
刘某臣已恢复上学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宋宇明身为教师
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伤害
影响恶劣
应依法从严惩处
同时宋宇明有自首等从轻情节
依法可从轻处罚
学校已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并足额赔偿受害人
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审判过程中
法庭依法保障了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等的诉讼权利
部分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及当事人亲属等旁听了案件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