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被三角尺砸伤案一审宣判-文本歌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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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月二十七日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宋宇明故意伤害案一审公开宣判

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宋宇明有期徒刑五年

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同时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臣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

二零二三年九月六日十六时许

宋宇明在长沙市岳麓区博才梅溪湖小学四年级某班教室内开展课后服务期间

在多次制止

管束学生宣导无效后

将半截三角尺扔向一吵道学生

砸中该生前座刘某臣额部

致刘某臣重伤九级伤残

后学校与刘某臣的父母就治疗

赔偿费用等达成一致

并已履行

刘某臣已恢复上学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宋宇明身为教师

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伤害

影响恶劣

应依法从严惩处

同时宋宇明有自首等从轻情节

依法可从轻处罚

学校已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并足额赔偿受害人

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审判过程中

法庭依法保障了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等的诉讼权利

部分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及当事人亲属等旁听了案件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