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悖论 069集 名誉权:可以被侵犯,又无法被侵犯(叁)-文本歌词

法律的悖论 069集 名誉权:可以被侵犯,又无法被侵犯(叁)-文本歌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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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悖论

咱们接着聊

这集啊

咱们聊聊名誉权与公共利益

名誉权不是没有边界的

无论是民法典还是个人信息保护法都规定

如果涉及公共利益

那么个人的名誉权都要受到一定的限定

但是呢

这并不意味着为了公共利益就可以对人无条件的贬损或亵渎

因此呀

即便为了公共利益披露他人的真实信息

但如果突破了合理的尺度

使用侮辱性方式进行贬损

这依然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情节严重的呢

甚至构成侮辱罪

小说罪与罚中的索尼娅为了照顾家人

被迫去当妓女

如果他的邻居出于恶意在网上写了一篇关于索尼娅的小作文

在罗老师看来呀

这没有任何公共利益的价值

属于典型的侵犯他人名誉权

那么

我们有谁没有过黑点呢

有谁敢把自己的一切暴露在阳光之下呢

即便太阳也有黑子呀

谴责他人是妓女的人

并不一定比妓女更高尚

所幸啊

在罪与罚的时代

没有网络

人性或许也没有今天这么堕落

很多人认为

只要不造谣就没事

但是

法律不仅惩罚虚构事实的诽谤

还惩罚损害他人名誉的侮辱

用真实的信息损害他人名誉

也可以构成侮辱

侮辱是对他人予以轻蔑的价值判断的表示

比如说张三

张三写小作文

虚构李四卖淫的故事

这自然属于诽谤

但是张三曾经卖淫

王五得知此事

在朋友圈大肆宣扬张三卖淫

损害张三的名誉

这同样可以构成侮辱

女宇泉的本质呢

是对他人人格的尊重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你希望别人尊重你

你也要尊重他人

每名大于钱财

无论多么卑微

都应该获盖道的尊重

卢老师说

人性的幽暗体现在我们喜欢通过指责他人的错误来获得一种道德平衡

甚至这种指责只是为了掩盖自己有过同样的错误

最喜欢说他人生活作风有问题的人

自己呀

可能存在更大的问题

那么

说完了这个话题呢

咱们再来说说公众人物这个概念

公众人物的言行举止与公共利益啊

都有着较大的关系

所以呢

无论是普通法系还是大陆法系

都认为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应该受到限制的

一九六四年的纽约时报诉莎利文案中呢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次确立实际恶意规则

并提出公共官员这一概念

公共官员对媒体报道提起诽谤诉讼

必须由其承担举证责任

证明媒体出于实际恶意

同时呢

判决将诽谤行为化为民事侵权行为

从此掀起世界范围内诽谤罪的除罪化运动

一九六七年

联邦最高法院又将实际恶意原则适用范围由政府官员扩展到公众人物

最后呀

联邦最高法院进一步明确了公众人物的含义

它包括公共职务的候选人

法官 警察

评论员

公立学校的行政官员

社会工作者

国内收入服务署官员和城建监察官

这一术语呢

还包括选举产生的官员

以及大部分虽不是政府雇员

但对公共事务行为具有具体责任的职位人员

在当前的美国呀

诽谤已经不再是犯罪

同时呢

在民事诽谤诉讼中

实际恶意的举证责任也由原告承担

而这种恶意几乎难以证明

因此呀

对公众人物的批评

即使有不实言论

也很难受到追究

德国虽然没有在刑法中废除侵犯名誉权的犯罪

也没有采取公众人物与非公众人物的区别

但是德国刑法理论认为

如果一种言论涉及公共辩论

那他就是法治社会应当允许的危险

即便他侵犯了他人的名誉

也不构成犯罪

一九七九年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政客传单案中指出

与普通人相比啊

政府官员必须忍受对其公共行为的强烈批评

该案被告发表文章指责两位政客曾是纳粹分子

两位政客呢提起诽谤之诉

被告在初审法院被判罪名成立

但宪法法院撤销了原审判决

法院认为啊被告的文章引起了政治上的争论

这属于一种公共辩论

欧洲人权法院在一九八六年的林根斯诉奥地利案中指出

政治辩论的自由是民主社会的核心

该案上诉人尼更斯是奥地利某杂志编辑

在奥地利一九七五年大选时

有人揭发参选的自由党党徽弗里德里希曾效力于纳粹禁卫军并参与大屠杀

弗里德里希后承认自己确实参加过禁卫军

但否认参与大屠杀

当时的联邦德国总理布鲁诺

克莱斯基曾支持过弗里德里希手下的政治人物

尼克斯遂在杂志上撰文批评布鲁诺

指其道德败坏

机会主义且没有尊严

布鲁诺提起刑事自诉

林根斯呢或以诽谤罪被判罚金

林更思将此案诉至欧洲人权法院

法院认为对林更思的有罪判决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十条有关言论自由的保障条款

法院指出

对政治人物的批评

界限应当比一般人更为的宽泛

政治人物不可避免的把自己置于新闻媒体与公众的严格解释之下

因此

他必须展现更大程度的宽容

法律虽然承认政治人物的名誉权也要受到保护

但认为这种保护必须权衡它与公共利益的关系

域外的经验值得借鉴

正如布伦南法官在沙帝文判决书中所说的

公共事务的辩论应当毫无拘束

富有活力和广泛公开的

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公众人物

其名誉权应当受到限制

诸如官员

演员

企业家等社会名流

本来就是媒体和公共关注的对象

特别是政府官员的言行举止

更是关乎公共利益

让他们置身于公众的监督之下

避免庸权自重

腐华堕落

是民主社会的基本要求

同时呢

与一般人相比

公众人物能够调动更多的资源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当他们的名誉权受到侵犯

他们也能比普通人拥有更多的力量去保护自己

因此呀

如果不能证明网络上的批评出于对方的恶意

那就应当推定批评是正当的

我国法律呢

虽然没有区分公众人物与非公众人物

但是呢

公众人物的言行可能与公共利益有着更紧密的关系

因此呢

名誉权也会受到更多的限制

这并不意味着公众人物就完全丧失了名誉权

所有的利益平衡都不能以完全丧失其中一种利益为代价

今天许多吃瓜群众喜食的大瓜

主要是娱乐明星的私德

但是与公共利益更为相关的

也许是政府官员的言行举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