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悖论 053集 对向犯:既可同罪同罚,又可异罪异罚(肆)-文本歌词

法律的悖论 053集 对向犯:既可同罪同罚,又可异罪异罚(肆)-文本歌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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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悖论咱们接着聊

那么这一集呢

罗老师呀

从人与物的比较这个角度去聊一聊同罪同罚和异罪一罚这对悖论

罗老师说呀

正是因为立法的仓促

没有通盘考虑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

以至于呢

现行的刑法出现了大量的体系性漏洞

其中呢

一个重要的缺陷就是对人的保护力度还不如对物的保护力度

单纯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

最高只能判三年有期徒刑

与动物相比呢

同样是收买行为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买卖同罪同刑

卖或买二级保护动物均构成犯罪

基本行的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时收购一只一级保护动物或者动物制品

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可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动植物相比呢

刑法对妇女儿童的保护力度偏低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了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无论是出售还是购买重点保护植物或者植物制品

买卖同罪同刑

最高可判七年有期徒刑

那么与赃物相比呢

一样也是这样的

同样的犯罪所得

如果收买赃物

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掩饰

隐瞒瞒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收益罪

基本刑事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如果犯罪所得不是物

而是被拐的妇女儿童

收买者的刑罚最高仅有三年有期徒刑

买具尸体配阴婚

有可能构成掩饰

隐瞒犯罪活动罪

最高可判七年

但是买个活人当老婆

最高却只能判三年

怎么着都有点说不过去

虽然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到第四款有数罪并罚的规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

儿童

又实施非法拘禁

强奸等罪

应当数罪并罚

但是啊 收买

危害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等

最后又实施其他犯罪

比如收购大熊猫后走私的

购买赃物后诈骗的

同样可以数罪并罚

因此啊

从表面上看

法律很难摆脱人不如物的责在

想当年呢

有这么一起孙某

福某被拐案

曾经引起民众的广泛关注

吴某呢

偷走两个孩子十四年

最后呢

却只判刑五年

而是刑法规定啊

如果不是偷孩子去卖

而是自己收养或者送人

只能构成拐骗儿童罪

最高刑呢

就是五年有期徒刑

但如果偷支五十万的狗去养

却构成了盗窃

数额特别别巨大

要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对物权的保护

似乎高于对人权的保护

当然

咱们这个法律呢

也在缓慢的变化

我国的刑法曾经规定

盗窃罪可以判处死刑

二零一一年

刑法修正案第八稿才取消了盗窃罪的死刑规定

法律修改的原因就是要提倡人高于物的理念

无论多么珍贵的财产

都不能和人的生命相比

一九九七年刑法颁布之前

猎捕珍贵野生动物也可以判死刑

但是一九九七年刑法取消了危害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死刑规定

这背后的精神就是人高于物

熊猫是国宝

但人是无价之宝

无论多么卑微的人

都高于一切的财与物

那么

说完了这个话题啊

咱们还回来说说同罪同罚还是一罪一罚

值得注意的是呢

最近几次的刑法修正案呢

立法者将片面对象犯升格为共同对象犯

刑法呢

基本保持平衡

比如啊

二零一五年刑法修正案第九稿规定的买卖身份证件罪

以前的罪名呢

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

只惩罚伪造者

购买者一般不惩罚

但立法者对此进行了改动

认为啊

买卖应该同罪同罚

还有一个例子呢

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二零零九年刑法修正案第七稿规定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但是呢

没有将行贿方规定为犯罪

比如呢

张三的孩子为了上学

找到教育局局长的小三

给了小三三十万

让小三呢

您给我美言几句

这个小三呢

就构成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但是呢

张三不构成犯罪

然而呢

二零一五年刑法修正案第九稿将行贿方也规定为犯罪

增加了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受贿方和行贿方虽然罪名不同

但是刑法大体相同

法律的变化呀

并非是一朝一夕的事儿

从一九九一年将收买人口规定为犯罪

到二零一五年将该罪变为真正意义上的共同对象犯

法律在一点一滴的进步

那么

时至今日呢

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刑罚失衡现象

是否已经到了立法者可以进行彻底纠正的时候呢

同罪同罚

还是一罪一罚

法律没有最优解

只是避免最坏的选择

说到这儿啊

罗老师呢

又给大家呀

出了这么一道题

您各位知道有多少种动物是不能随便买的吗

把您的答案写在评论区

咱们一块儿聊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