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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悖论
咱们接着聊
今天呢
咱们来讲一讲罗老师提出的一种解决名誉权悖论的方法
名誉权可以被侵犯吗
咱们呀
往前回顾提出的三种名誉概念
从内在尊严的角度呢
名誉使人的内核无法被侵犯
即便他人将你视为工具
把你物化
甚至你自己也认为自己被物化了
但是从作为人的抽象的内在属性看
你依然是一个大写的人
你依然可以拥有作为人的完全之人格
无论你如何的卑微
你也比大熊猫要宝贵的多
因此你是无价之宝
从主观名誉的角度看呢
那些被他人践踏以至于失去个人价值感的人
也很难相信自己还拥有独立的人格
比如奴隶已经不再把自己看作人
名誉似乎也无法被侵犯
但是主观尊严的概念首先要被抛弃
因为人之为人
并不取决于你的主观想象
在某种意义上
内在尊严作为人的出场设置
即便张三在成年后不断的自我践踏或者被他人践踏当做性奴
张三认为自己不是人
他人也认为张三不是人
但这种出厂设置一直提醒他
他是人
是顶天立地的人
作为人的内在尊严不断提醒每一个人
要尊重你自己
也要尊重他人
因为他人也是人
内在名誉产生了名誉的请求权
也就是要求他人尊重自己的名誉及外部名誉
法律从不追求最好
只是避免最坏
所以啊
法律并不保障你拥有超越万人之上的荣耀
只是防止你的人格为他人所践踏
即便你卑微如尘
只有具有道德属性的外部名誉才能被法律保护
但这种外部名誉
依然要接受法律的价值判断
体现法律要倡导的良善价值观
骂一个人太胖和骂一个人太穷
都不能视为对人的名誉侮辱
因为身材胖瘦
经济水平都与道德判断无关
并不是所有事实上的名誉概念
都会成为法律上的名誉权
大家或许注意到啊
这三种名誉呢
其实也存在一定的悖论
正是因为人有内在的尊严
所以呢
人的尊严是无法被侵犯的
但正是为了保护这种无法被侵犯的内在尊严
所以按照社会一般观念
我们必须要尊重人的尊严
从外在的角度来看呢
侮辱
诽谤等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名誉尊严
即便被害人不认为自己存在这种尊严
习惯了被伤害
被侮辱
法律依然要保护这种不能被侵犯的尊严
因此呀
永远不要把自己贴上非人的标签
如果你遭遇了嘲弄
亵渎
不要认为是你自己的过错
不要认为自己没有尊严
你依然是人
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
法律会捍卫你的尊严
法律会恢复你的尊严
那么说到这儿呢
有一个话题我们就不得不提出来
那就是网暴
在这里呀
罗老师也给大家提出了一个网暴维权指南
罗老师说呀
在网络空间呢
我们很容易把他人符号化
而忘记了对方也是一个和我们一样有血有肉的人
罗老师说
他的同事赵红老师写过这样一段话
值得在这里引用
在网络时代
我们似乎也渐渐开始丧失了对复杂情感的体察
丧失了对他人境遇的体谅
空洞和浅薄最终导致的又是观点的极端和情绪的残暴
美国法学家桑斯坦在其网络共和国艺术中将这种现象描述为群体极化
即团体成员中一旦开始有某些偏向
经群体商议讨论后
人们就会朝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
最后则形成非常极端的观点
可怕的是
如果这种极端意见是集中于某个个体
就很容易演变成对他的网络雏形
这也是互联网时代网暴滋生的深层原因
我们的情绪极容易就被极端意见挑动
也越来越倾向于对他者进行非黑即白的评判
而这种情绪和判断又会像利刃一样刺向身处舆论漩涡的个人
柏拉图在理想国里举过一个隐身人的例子
那么这个例子又讲的是什么呢
别着急
咱们下集再说